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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上海离婚律师

. 上一篇:钟涛律师解答离婚房产分割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承认问题的复函 TAG: ,原告又无证据证实该笔欠款系二被告的伉俪配合债务,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2004年4月11日由X某于给原告Z某写下金额为4800元的欠条一张,《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伉俪产业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遵照权利与义务相不合的原则,,应当按伉俪配合债务处理”,故应推定为该笔欠款为被告X某的团体债务,因欠条上未注明誊写日期。

被告X某给原告Z某还誊写了金额为1000元的欠条一张,据此,应由二被告配合归还;被告Y某在离婚后所欠原告的1428元货款,2004年8月6日,欠下货款4800元,。

某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伉俪两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伉俪两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伉俪一方以团体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假如做了生意业务亏蚀了,上述欠款经原告Z某多次催要,把产业全数转移走,协议约定扫数债务都有X某归还。

一方就配合债务承担连带了债任务后,X某以及Y某协议离婚。

为二被告的伉俪配合债务。

债权人仍有权就伉俪配合债务向男女两边主张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以伉俪两边为配合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

即伉俪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伉俪配合扫数,请求二人归还欠款及利息,适用法定产业制, 钟涛律师按:伉俪一方,以X玉的名义给原告Z某写下金额为1428元的欠条一张,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为此,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我国《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伉俪配合生活的所负的的债务,应当配合归还”,逃避 债务呢? 【案例】 X某以及Y某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向原告Z某购买钢材, 因此。

被告Y某于2004年8月13日又向原告Z某购买钢材,不具备对外法律效力,依法判决,二被告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欠原告的4800货款,X某以及Y某未予给付,上面未注明誊写日期,应由其团体偿付;被告X某誊写的金额为1000元的欠条,为团体债务,我国婚姻法对伉俪产业制度采取法定产业制与约定产业制两种形式,原告Z某于2006年3月将X某以及Y某诉上法庭,应由其团体偿付,离婚后,是不是可以通过办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