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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解除收养关系后为继承财产强行将养父带走
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女将前养父刘某强行接走,使其下落不明,孰料两年后拿出老人的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全部财产。今天记者获悉,北京东城法院近日判决原告不能继承前养父遗产,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老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将过户给其侄子。
关系恶化 收养关系解除
原国家体育总局局级干部刘老,因老伴早逝无子女,收养了一名养女,随其姓刘。刘女成年后,与吴男结婚,育一女吴女。
2005年初,刘老诉至原崇文法院,称其与养女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关系恶化,养女忽然从家中搬走,致使刘老无人照料,遇有困难只能求助居委会和单位。刘老认为刘女未尽赡养义务,故起诉要求与其解除收养关系。经法院判决,刘老与刘女解除了收养关系。
2005年4月,刘老与侄子戴某签订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戴某安排家里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其日常起居及生老病死葬等事宜。自此戴某开始负责照顾刘老的生活。2006年初,刘老与戴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戴某负责刘老的生养死葬,刘老去世后所有财产包括两套房屋及刘老所有的动产、所有的存款及刘老去世时单位发放的补助等均由戴某继承。协议签订后,戴某搬至刘老的住宅与其共同生活。
强行接走 老人杳无踪迹
谁知在2007年3月,刘女的女儿吴女带着朋友,趁戴某上班期间闯入刘老住处,经保姆再三阻拦无效,将刘老强行接走。数日后,戴某收到法院来电,得知刘老已委托代理人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搬出刘老名下的住宅。法院为了核实案件基本事实及查明刘老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试图联系刘老本人。
但吴女拿出一份经公证的刘老于2007年4月26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声明刘老与戴某的委托代理关系正式解除,自2007年4月起委托吴女全权处理其一切事务。吴女拒不同意刘老与法官见面,也拒不说出刘老所在,法院多方努力也无法找到刘老。
法院认为,由于刘老系本案当事人,其本人应当到庭或以其他方式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以及要求戴某腾退的理由,现由于刘老之代理人的原因致使法院无法向刘老本人核实有关事实,致使案情无法明晰,法院驳回了刘老要求戴某腾退的诉讼请求。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