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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是否为收养关连以《收养法》的设立为界限
那么,法律界网站将追究转载者的法律任务! 相关阅读: 儿子出生时送养 死亡时生父母来争遗产 ,,且两边存在养活关连,且未理收养登记的。
两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连, 【枢纽词】过继 收养 继承 遗产 【案情简介】 【争持要点】 本案中遗产归谁不是争持要点,未举行收养登记的领养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界网站点评】 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连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连,均不得适用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关连,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它近支属间的权利义务关连,邱刚的遗产应归姜玲继承扫数,两边互有继承权,故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姜玲,要点是要确认姜老太以及邱刚之间能否成立收养关连,收养关连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供养义务;假如过继孕育发生在《收养法》往后,不然,遗产的归属纠纷也就迎刃而解了,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连成立后, 另外还须注意,被继承人邱刚生前无配偶及婚生子女,本案中过继孕育发生在《收养法》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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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岂论两边是否存在养活关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养父邱书又先于邱刚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