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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娜娜诉李峰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何娜娜(反诉被告),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月芬,武陟县龙源镇三里庄村四号院。

被告李峰(反诉原告),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亮,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寨河街54号附1号。

原告何娜娜与被告李峰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娜娜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月芬,被告李峰委托代理人何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何娜娜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仪式,共同生活。双方分别于2005年农历3月9日和2008年农历11月16日生育女儿李梦涵和儿子李梦浩。原告生养子女时,两次手术给原告身体造成伤害,且使得原告没有了生育能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婚生子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被告给付原告身体损害费5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峰答辩称,原、被告举行结婚典礼后,被告一家对原告很好,但原告不是出去打工,就是常住其娘家,根本无心过日子。2007年初原、被告的女儿一岁,原告就将女儿丢家,去苏州打工,女儿是由被告及父母照顾抚养。2008年年初,原告出交通事故,医疗费7000元都是由被告家出,双方的女儿平时的上学、吃饭、穿衣等费用,原告基本都不管;在男孩一岁左右,原告因与被告闹矛盾,回其娘家住,男孩也是由被告及父母照顾抚养。原、被告同住一个村,就没见过原告来被告家看过孩子,学校老师也没见过原告去学校看过两个孩子,两个孩子每年的学费5000元左右,都是有被告支付的,孩子生病住院,原告也不管不问。原告现在想要走一个孩子,被告坚决不同意;被告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伤害,不支付身体损害费5000元;要求原告支付近两年两个孩子的抚养、教育、生活等各项费用10万元。

在本院庭审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反诉的请求,反诉原告李峰反诉称,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04年开始同居生活,分别于2005年农历3月9日和2008年农历11月16日生育女儿李梦涵和儿子李梦浩。2007年2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反诉人丢下女儿李梦涵去外打工后又常住娘家,女儿一直由男方及父母抚养。2009年12月份,被反诉人又丢下儿子李梦浩,去其娘家居住,儿子仍由男方抚养至今。为保护我方合法权益,故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反诉人何娜娜支付从2007年2月份至今女儿李梦涵抚养费8000元,支付从2009年12月份至今儿子李梦浩抚养费2000元;2、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两个孩子的抚养费(2012年元月以后)共计5000元;3、反诉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被告何娜娜辩称,我不同意被告反诉的请求。反诉人请求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纯是无理取闹,原告绝不答应,理由是李梦涵从满月到一岁多都是吃母亲奶成长,又长期跟母亲在娘家住,吃喝穿戴包括看病就医都是何家管,只有娜娜不在家的几个月由李家看管,后来都是何娜娜照管,李梦浩又从满月后和母亲一块住娘家直到一岁半断奶为止,反诉人凭什么要抚养费,原告坚决不会答应的。另外被告在答辩状上提出原告2007年交通事故7000元医疗费由原告支付,事故是你一手制造,对原告大脑遭到严重损伤,使原告事故后性格大变,容易冲动,情绪暴躁,说话颠三倒四在家谁都不敢惹,全家都得让她,被告不提此事不气,一提此事伤人心肺,把一个性格温顺少言少语的女儿变成半精不傻,这精神的损失你怎样来补偿。还有反诉人说原告出去打工,叫人真是气上加气,是反诉人把人打走,一家不管不问。家人为寻找原告,花出多少路费,特别是去广东,路途遥远在那高消费的广州,每天住宿费90元,在那里十四天又花了多少钱。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两个子女如何抚养;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身体损害费5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病历、诊断证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二次剖腹产,不能再生育,给身体造成损害;2、申请证人赵新霞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告曾看过孩子。

被告经过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后认为,对原告所举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不能再生育,只能说有一定风险。对原告所举证据2有异议,原告去学校看两个孩子,我方不可能不让她看。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李梦涵出院许可证、医疗费单据各一份,用以证明孩子发生意外时,都是被告花钱支付,原告从来未去过;2、原告因交通事故而住院的花费票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住院花费是由被告支付;3、计划生育罚款单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对孩子的付出比原告多;4、申请证人安学英、刘志方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告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

原告经过对被告所举证据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罚款不清楚。对被告所举证据4有异议,认为其陈述的不是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