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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义(3)亲属监护收养继承79

第六条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第七条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须提供该社会福利;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儿;第八条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第九条依照本规定登记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人在被收;第十条申请

 

 

第六条 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须提供该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 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儿童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的证明。

第八条 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登记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收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第十条 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时,申请人须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收养证)、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第十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解除收养关系条件的,准予解除,收回《收养证),发给《解除收养证)。

民政部《关于办理收养登记中严格区分孤儿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通知》

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七)继子女关系

1、总述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

(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3)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的。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只有是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2、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1)在判断是否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时,首先,应该按照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第一部分的第(十一)项的规定加以判断:“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其次,如果在继父和母亲或继母与父亲实行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来支付全部或主要抚养费的,或在继父与母亲或继母与父亲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以继父和母亲或继母和父亲的共同生活费来支付全部或主要抚养费的,就符合本法受其抚养的条件。即使未成年的继子文为家庭生活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劳动也是如此。教育是指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

(2)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应该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限制性解释,因为:(1)在因父母离婚而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况下,婚生子女的姓氏的有关规定

难以适用;依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抚养义务也难以适用。 如果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就适用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相互享有继承权;在因父母一方死亡而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或在非婚生父母与他人结婚而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况下是否随继父或继母的姓氏,由继父或继母与母亲或父亲协商确定。

3.继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应该完善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