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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法中对领养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参见《收养法》下列规定 第四条 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丢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以及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 ,,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国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五条 以下国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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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以及年满三十五周岁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