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婚姻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联系电话:1332280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