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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
该不动产可认定为两边遵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离婚时另一方主张遵照伉俪配合产业对该房屋举行分割的,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伉俪配合共有的房屋,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另一方分歧意支出相关医疗费用的,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连, 第二条 伉俪一毛病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连不存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两边用伉俪配合产业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连一方的主张成立, 伉俪一方擅自处分配合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丧失,以伉俪配合产业出借给一方从事团体经营行为或用于其它团体事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团体债务,第三人善意购买、支出公道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首页>>权威宣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1-08-15 09:30: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 2011 年 7 月 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 次集会通过,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
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其它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按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连;变更后的监护人代劳代理无民事办法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现予发布, 相关新闻 。
自 2011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应视为两边约定处分伉俪配合产业的办法,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丧失的, 第十二条 婚姻关连存续期间,伉俪一方请求分割配合产业的。
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举行补偿,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两边婚后配合还贷支出的款项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离婚时可遵照乞贷协议的约定处理,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二○逐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 2011 〕 1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 2011 年 7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25 次集会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第十六条 伉俪之间订立乞贷协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连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但有以下重大理由且不伤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伉俪配合产业或者编造伉俪配合债务等严正伤害伉俪配合产业利益办法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养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两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第四条 婚姻关连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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