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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一个孩子要怎么样的程序?

首先被收养孩子必须符合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的,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作为收养人那须符合该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由于是单身女子,所以不要求与被收养人在年龄上有多大的差距;另外你只能收养一名孩子,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父母或监护人的要征得其父母同意,如果小孩已满10周岁的,还要征得小孩的同意。
收养必须经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人应向登记部门提供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民政局提供);
(2)婚姻状况、有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证明(居委会提供)
(3)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收养人双方);
(4)婴儿捡拾地派出所报案证明;
(5)收养人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6)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收养人双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