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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家多年未尽义务 是否应给付成年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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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家多年未尽义务 是否应给付成年子女抚养费》

作者:李威    发布时间:201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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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某于1992年与安某结婚,两人于1993年生育一子。田某2007年离家外出打工且断绝了和安某的联系。现田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安某离婚。安某同意与田某离婚,但提出要田某支付从2007年到2013年的子女抚养费,因为田某离家后断绝了和家中的联系,没有尽到母亲抚养子女的义务。

笔者意见:
1、不支持安某对于子女抚养费的诉请;
2、可以通过判决或调解让田某适当的给予安某经济补偿以弥补安某  对于独自抚养子女的付出;

法理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都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本案中安某的请求只符合前面两个条件,所以从法律上来说不支持安某的请求是有据的。
1、安某对于田某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田某起诉时双方的婚生子已经成年,也就是说这时不存在子女抚养费。

2、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一方不抚养子女时,这一义务当然的由另一方承担,且这一义务是依附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不能像债权债务那样再来追偿。

    但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虽然不能够支持安某的诉请,但考虑到安某的付出,判令田某给予安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