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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证明的办理程序

三、计生办审查, 三、单身无子女(单身男子收养女孩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4、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

视为放弃。

填写《无子女证明》以及《生育情况证明》并具名盖章。

1、办证对象 一、具有收养能力(指经济能力、道德素质、文化程度), 五、收养人持材料、证件、《无子女证明》、《生育情况证明》等到区计生委具名盖章,不然,限期申请人提供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内容以及材料, 3、办证程序 一、收养人书面申请, 二、收养人持材料以及证件到计生办审查,不予办理的理由, 4、收养人年龄35周岁以上(收养残疾儿童无法找到父母的弃婴不受有无子女的限制)。

二、无子女的伉俪,, 三、公安、民政等单位或部门出据的弃婴证明,对于处理不齐的。

六、收养人持材料、证件、《无子女证明》、生育情况证明》等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2、必备证件 一、收养人及配偶《住民身份证》、《户口本》、《收养协议书》、《婚育登记证明》等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 ,当场或2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伉俪两边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据的《婚育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