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子女抚养 >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怎么写

共有 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已有 位 律师回答了您的问题,快看看他们的回答能不能帮助到您吧!

如果已经获得满意答案,请及时采纳,感谢律师哦! 若还没有满意的回答,可以尝试以下操作:

法学生 咨询电话:浙江-绍兴

#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甲方:,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 月 日
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址:
乙方:,性别,民族 , 出生年月:年 月日,
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址:
见证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年月日,
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住址:
                                    
经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乙方
二、甲乙双方可以自愿选择以下第一种、第二种或第三种方式支付子女
      的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       元。
第二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年支付乙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元人民币/每年,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
     年满十八周岁。  第三种支付方式: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乙方对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元人民币/每月,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三、甲、乙双方同意:对子女
    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 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可剥夺甲方对孩子的探望权,也不得剥夺孩子对甲方的探望权。   五、甲方付清约定费用后跟乙方以及子女的抚养、教育、上报户口等再无任何关系,也无须承担子女的任何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方支付任何费用。若乙方违约,则乙方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终止对子女的抚养权。
  六、在乙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教育期间,对孩子的抚养及教育等方面有不良影响或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甲方有权对孩子进行抚养和教育,乙方必须返还甲方所支付的对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回答时间:2013-11-01 10:27 | |

个性签名:用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法学生 咨询电话:浙江-衢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回答时间:2013-11-01 10:28 | |

个性签名:用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法学生 咨询电话:浙江-台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