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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予以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4.以下团体以及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或指定,经收养人所在镇(区)社会事件办加盖公章(市属单位的经主管部门),新收养法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  【】 【相关报道】 ,1998年11月九届天下人大常委会第五次集会通过关于修改《收养法》的规定,入一步完善了收养程序,。

现将市民办理收养登记有关收养条件、所需材料(证件)、办证程序等发布如下: 1、收送养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有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由民政局在〈东莞市报〉通告查找其生父母,登记机关为申请当事人签发《受理收养登记回执》,修改后的《收养法》已于1999年4月1日入手下手实施。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以及儿童。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公开挂牌的儿童福利院、综合性福利院、敬老院);(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被收养人大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各一张,自通告之日起满60天,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连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调查费220元)以及弃婴通告费(按实际计),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在30日内举行审查、登记(通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到市民政局社福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登记费20元。

不予登记, 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免费标准:每宗登记费250元(含申请费10元。

3.交纳收养登记费, 办理收养登记程序是怎样的来源:光阴: 我国《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入手下手实施, 依据《收养法》以及《中国国民收养子女登记行动》等有关规定, 2.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丢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以及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对依法做好收养事情发挥了首要感化,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未认领的, 2.办理《收养登记证》程序 所需材料齐备后,, 2、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以及以下证件、证明材料:(1)收养人住民身份证、住民户口簿以及结婚证复印件;(2)收养申请书;(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安康体检证明(我市指定由市人民医院、市西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新涌医院、莞城医院、太平人民医院、石龙人民医院);(5)不育夫妻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不育证明;(6)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诡计生育情况登记表》;(7)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影免冠大一寸黑白相片一张(横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