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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办理房屋变更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 家园 号楼 单元 室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 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7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并约定双方按揭购买的房屋(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钱款53万元。原、被告于2006年9月经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调解离婚。
原告早已付清上述钱款,但被告拒绝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上述请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某
2010年11月25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席向阳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席向阳,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6年7月签订离婚协议,并约定双方按揭购买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钱款53万元。后双方于2006年9月在昌平法院调解离婚。现原告已经支付应给被告的款项,但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经调解,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调解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将诉争房屋产权从共有变更登记于原告个人名下;
二、原告王某某补偿被告李某某二万元,于产权变更登记之日支付。
如果未按照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军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预约电话:151 1698 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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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向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成功代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当事人充分认可,赢得良好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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