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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对被继

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对被继承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清偿责任 (2012-01-24 17:44:32)

标签: 法定继承人 遗产 道路交通事故 债务清偿 损害赔偿 分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

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   郑水河律师

联系电话 15119744349

 

裁判要旨

法定继承人应以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对他人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损失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111月,潘某驾驶户挂湘D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D牌重型罐式半挂车与范某文驾驶的桂B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会车,两车车头部位相撞,造成范某文当场死亡、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范某文的儿子范某鹏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潘某、潘某所在运输公司衡阳市某运输公司及主挂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共同承保公司即人保财险M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作出(2011)北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判令人保财险M公司赔偿范某鹏224000元,潘某赔偿范某鹏83163元,湖南衡阳市某运输公司对潘某以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潘某的雇主即主挂车的实际支配人遂委托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郑水河律师以衡阳市某运输公司对范某鹏、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即人保财险L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人保财险L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范某鹏在继承范某文遗产实际范围内就保险不足赔偿部分即58431元承担赔偿责任,人保财险L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对范某鹏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直接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诉辩争鸣

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人保财险L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范某鹏的父亲范某文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因事故身亡,范某鹏作为范某文的法定继承人,应以继承范某文的遗产价值为限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范某鹏辩称:原告主张的车辆修理费过高,范某文在死亡时没有留下遗产,我仅应在23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财险L公司不到庭,不举证,不答辩。

审判

法院查明:原告在事故后对湘D牌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修理,支付了修理费118863元,查明(2011)北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确定范某文与潘某按50%50%的比例对本次事故的损失进行分担,另查明范某文在事故发生时育有一子即被告范某鹏,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承办律师:郑水河律师,衡阳市某运输公司代理人


 

 

 

郑水河律师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广东省茂名市高凉北路2号豪丰大厦4楼。

 办公电话:0668-2897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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