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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29条与继承法25条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去年司法考试复习的时候,一度以为《物权法》第29条与《继承法》25条的规定是冲突的,因为辅导班的老师忽悠我们说《物权法》第29条就是规定了自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就当然得取得了遗产的所有权。但是后来在做题的过程中,慢慢发现这是有问题的。最近看到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文章,分析得挺透彻的,而且还涉及到放弃继承对继承人配偶的影响。
该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遗产处于无主状态,即只要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的某一法律允许的时间内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其继承权的效力就始于继承开始。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法律允许的时间就是在遗产处理前,即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以前。但是“遗产分割前”并不明确,应该借鉴外国经验,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作出时间规定为一个不受当事人行为影响的具体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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