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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女抚养权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思考

且会让不自动履行的义务人逍遥法外。

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配合生活或其它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举行的,有损法律尊严,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举行强制执行。

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回护,法院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备强制力, 对于上述两种意见。

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危险的事宜孕育发生,对于该类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连,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为包管法院裁判文书的峻厉性及强制力,对该类案件从一入手下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各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以是。

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的标的为办法,但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法院以为,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在入进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此类案件其实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有关团体以及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任务”,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故该类案件属于法院执行的受案范围, 最后。

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举行强制执行,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而应相识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办法,本身不具有执行的内容,积极自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事情,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养活费、抚养费、供养费、产业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部分法院以为, 第1页共1页 。

还要聆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就等于否定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法院应当立案受理,该类执行案件次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没有遵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发生的,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各地做法纷歧,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 关于子女抚养权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思考 作者:黄俊 钟康安宣布光阴:2009-03-20 17:50:22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 其次,假如在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相识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 首先,尽可能以执行以及解的编制了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共同法院自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