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敬伟律师:您好,我国现行的《收养法》于1992年04月01日颁布实施,后经修改,修改后的《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现行《收养法》 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因此,自《收养法》施行后,必须办理收养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合法的收养关系,正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很荣幸为您服务!
评论(0) 赞(0) 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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