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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

案例:张女士(已婚)十几年前和王先生(已婚)生下一男孩,男孩出生时父亲一栏写的是张女士的合法配偶的名字,现男孩已经16周岁,张女士欲向男孩的亲生父亲王先生提孩子的抚养费问题。(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张女士可以向王先生提出要求支付抚养费用,但如果王先生不承认亲子关系,张女士应该提供相关证据,如进行鉴定,当然在诉讼中提出鉴定申请。在我国,亲子鉴定是不能强制的,当非婚生子女因抚养费等事由提起诉讼后,被告方的辩护理由无一例外的是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或者干脆不出庭。你要告就告吧,我就是不承认你能怎么办?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了现实中操作难的问题。所以要想打一场稳胜的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官司,在现有的规定下,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是有利而无缺失的,谁让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呢?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到给子女扶养费及给多少扶养费、在什么时候应给扶养费等情况是常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这个问题,最高院有以上具体规定,即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固定收入的,二是没有固定收入的。

    另外,本案中,张女士要追索以前16年的抚养费总额涉及到时效问题,从理论上讲,人身权的保护是不受时效限制的,但是对侵害抚养人权益,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诉讼应在两年内提出。

    当然,抚养费不是无休止的给付的,给付到子女十八岁或是可以独立生活为止。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在有些情况下子女虽成年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则父母仍要给付抚养费,例如: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指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回到本案,我总结出以下几个问题:

1、 亲子鉴定是否能顺利进行?

2、 在1的结果上,如果答案是亲子关系,张女士主张抚养费问题是肯定的。

3、 要求多少抚养费?

4、 要求到什么时候?

5、 权利主张对象?这个涉及到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广义上讲,抚养费属于债务的一种,是把只起诉张先生呢?还是把张先生和他的合法配偶一起告?这又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问题。第一种观点只起诉张先生,即孩子的亲生父亲,这是当然可以的。第二种观点把张先生和他的合法配偶一并起诉,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支付的理论。但是根据常理,丈夫婚外有孩子,本身就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合法配偶一方还要和他共同抚养显然有悖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