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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婚姻法律师实务研讨会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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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婚姻法律师实务研讨会归来 (2008-09-28 20:48:45)
标签: 婚姻 家庭 律师 离婚 实务 研讨会 杂谈 分类: 律师法治
昨天即2008年9月27日,由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和上海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的婚姻法律师实务研讨会圆满结束,晚上上海律协招待了我们这些“非上海籍”的与会律师,晚宴洋溢着热烈的气氛。
这次研讨会上,国内一些知名的“婚姻律师”如王芳等参加了,还邀请了学者以及上海高级法院的法官出席研讨会。这次研讨会共收到39篇论文,其中有我提交的一篇《离婚案件中的实务问题》,论文汇编成册进行了交流,感觉颇有收获。这次研讨会主要研讨了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股权分割、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的有效性、离婚标准等大家共同关心的问题。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为研讨会的圆满举办作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功不可没。上海沪家律师是全国首家专业从事婚姻家庭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通过这次研讨会,结识了不少专业的婚姻律师,方便今后工作中疑难问题的交流。晚宴时,本次论坛的“联系人”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吴卫义律师与我紧挨着坐在一起,他是我们安徽老乡,近几年去上海发展的挺好,专业从事婚姻家庭业务。
(这是用手机拍摄的三张照片,上面一张是我拍的,下面两张是南京的郑建和律师帮我拍的。)
附:本人向论坛提交的论文(本文收录进2008年婚姻法律师论坛论文集):
《离婚案件中的实务问题》
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 孙跃礼
[内容提要] 处理离婚案件有时可能遭遇人身伤害的风险,有效地消解人身伤害风险仅仅是处理离婚案件的第一步,婚姻律师还得迈开“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的第二步,这是处理好离婚案件的关键。理顺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立的关系,力求做到好聚好散是化解离婚案件中各种矛盾的根本。只有婚姻专家型律师才会在争取客户方面更具竞争力、尤其对中高端客户更具吸引力。
[关键词] 离婚 风险 实务 律师
离婚案件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质,在某种意义上,在婚姻案件处理过程中更多涉及的甚至还不是法律问题。最早促使我对婚姻案件“深思”的是马海旺律师被伤害一案。
1995年5月,时任山西省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马海旺律师,因承办一起离婚案件而遭受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暴力殴打,身体多处严重受伤,并且眼睛被抠、右眼珠脱出致右眼失明。类似马海旺律师处理婚姻案件的遭遇并不经常出现,但该案至少说明律师承办婚姻案件时可能蕴含着巨大的人身伤害风险。
离婚,对一些人来说是非常好的解脱,但对有些人来讲却如同一场难以承受的“灾难”,因此我们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宜慎之又慎。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当他们因种种原因[1]无法接受离婚的现实时,有可能视对方律师为“拆散其家庭的罪魁祸首”,当愤怒“膨胀”且不能平息时,极有可能将怨气或矛头指向对方律师,引发报复律师的行为,从而导致律师的人身伤害风险;另一方面,我们律师有些可能因为缺乏处理离婚案件应有的审慎和经验,使得这一人身伤害风险容易成为现实。
实务中,作为提出离婚要求或提起离婚诉讼一方的代理律师更易遭遇人身伤害风险——这往往与对方当事人的个性、处境有关。律师要预知这一风险是否存在并不困难,只要在起诉离婚前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并沟通一下,往往从其语气中即能知晓(在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前须征得自己当事人的同意、以免引起己方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有的对方当事人抵触情绪非常大,一接触就能感知到,但有的对方当事人初次接触时感觉文质彬彬,须几次接触后才能感觉到其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