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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1991年)

收养关连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诡计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经当事人协商不合,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产业、安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保护收养关连当事人的权利, 第五条 以下国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并处一万元下列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按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须两边配合送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连的,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守旧收养秘密的, 第五章 法律任务 第三十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连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

可以协商确定。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正危害可能的除外。

自治区的规定,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连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它近支属间的权利义务关连即行消除,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可以收养继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 第二十条 外国人按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子女,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付出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可以由生父母的支属、伴侣抚养, 。

处死刑,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连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诡计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1、拐买主妇、儿童的,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应当办理收养公证,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评判人公证, 遗弃婴儿的,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两头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连恶化、无法配合生活的,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从办法入手下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集会通过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发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回护合法的收养关连,其别人应当尊重其意愿,收养关连是经公证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任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连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支属间的权利义务关连, 除前款规定外,处五年以上十年下列的有期徒刑, 附:法律有关条文 民法公例有关条款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办法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办法人具备相应的民事办法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大众利益,制定本法,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得解除收养关连。

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付出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以及年满三十五周岁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国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

并处一万元下列罚金或者充公产业;情节特别严正的。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下列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对不足劳动能力又不足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收养办法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连。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连成立之日起,收养关连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它近支属间的权利义务关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