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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签协议却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被诉法院索赔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2008年,该区20岁女青年李红与18岁男青年程凡相识恋爱。 2010年,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证。2011年1月,双方喜添一子李华。此后,李红与程凡因琐事产生矛盾,程凡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双方感情日趋冷漠。 2014年1月,两人签订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李华归李红抚养,程凡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2万元,直至李华独立生活止。其后,程凡未给付抚养费。 2014年2月11日,李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凡一次性支付三年抚养费6万元。

     程凡辩称:“协议是我在当时气愤的情况下签的,我一个月工资就那么一点,问我要那么多抚养费,我没钱给。 ”李红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认为程凡在上面签字承诺每年给付子女抚养费2万元,直至李华独立生活时止。程凡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他认为自己是在气头上才签的。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李华随李红共同生活,程凡应负担李华的抚养费,直至李华独立生活为止。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法律规定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李红、程凡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关于抚养李华内容的约定,非一般合同,李红、程凡均系农民,且李红未举证证明程凡的工资收入,该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远远超出当地的生活水平,不符合公平原则。

     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生活水平,以及程凡的给付能力,法院确定,程凡自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三年内每月给付李华生活费500元,并承担李华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李华可在生活水平发生变化、必要时向程凡主张超出上述抚养费用数额的合理要求。(编辑: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