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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全文)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办法能力的,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五条以下国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以及年满三十五周岁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须两边自愿,须伉俪配合收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须两边配合送养,保护收养关连当事人的权利,并不得违背社会私德,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正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国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三条收养不得违背诡计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 第二章收养关连的成立 第四条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丢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以及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回护合法的收养关连,制定本法,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 ,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 第二条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