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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将满30岁 三大问题求解
现有“继承法”即将30周年,却一直未修改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规定与现实生活不相适应。伴随学界、司法界一直的关注、呼吁,近日,“‘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课题组”已将修正草案的建议稿提交给全国人大参考。成都商报日前就此采访了该课题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了解他心中的“继承法”修改方向。
>了解我国“继承法”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其他情况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他们没有继承权
孙子、孙女、外甥、外甥女、侄子、侄女
专家建议:扩大继承亲属范围
>遗产包括哪些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这些财产没列入遗产
公租房类租赁权、网店、QQ号、游戏币
专家建议:财产不说具体形态
关注1
继承人范围过窄
侄儿侄女没有任何继承权
老人没结婚,没有子女,父母早亡。当他们血缘上唯一亲近的侄儿侄女前来继承遗产时,却遇上法律问题,因为按现行“继承法”规定,侄儿侄女不是叔父的法定继承人。这并非个案,这是目前学界普遍关注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问题。
88岁的老教授赵云龙未婚无子女,晚年在成都的养老院度过。老人去世后,侄子曙晖和侄女黎晖要求继承叔父赵云龙的遗产,却遇到很多障碍。
曙晖记得,他去养老院看望过大伯9次,还经常带一些礼品。大伯去世后,后事也由姐弟俩料理。
但准备继承大伯的遗产时,保管遗产的一方—————大伯曾工作过的学校说,他们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同意将遗产给他们。“财产留给亲人也是人之常情,怎么能归国家呢?”得知面临遗产收归国家,姐弟俩到郫县法院起诉该校,要求分遗产。郫县法院判决,曙晖和黎晖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依靠赵云龙扶养的人,也不属于适当分得遗产的—————关于这一点,因为赵家姐弟有过看望赵云龙也花了一些钱,但这属于对长辈的看望关心,不算对赵老扶养较多的人,所以不能分得适当遗产。黎晖姐弟的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最新的情况是,这起官司由成都中院发回郫县法院重审,目前还无重审结果。
>专家建议
扩大继承亲属范围
孙子女也加进去
杨立新教授等人负责“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课题组”,并已将修正草案的建议稿提交给全国人大参考。杨立新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提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尽量不去形成无人继承的财产,尽量由被继承人的亲属继承。但实际情况是,现在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太窄,应该将孙子女以及四亲(本人从上或从下推的4类亲戚)等以内的血亲亲属都包括进去。法定继承人太窄的问题,会造成大量的无人继承的财产,明明亲人都在那里,但是因为不是法定继承人,就通通收归国有。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玉敏、陈苇等人也提出,考虑到计划生育多年来,继承人数量减少,在法定继承人范围问题上,可以增加侄(甥)子女为法定继承人。
关注2
继承顺序问题
刚来的继母分走更多遗产
杨立新教授在修改意见稿中提出,“像我国将配偶放在第一顺序的比较少见。”而这就造成一种情况,二婚对象即使只和老人呆了几个月,也可排在亲生子女之前。
都江堰的罗氏兄弟,与继母为争夺遗产打了官司。罗家长兄罗明成(化名)表示,继母与父亲生活了10余年,却分走30%的财产,让他们举得有些不合理。
罗家父亲是一名退休工人,1999年,罗父在妻子去世后与王淑琴(化名)再婚。此时,罗氏4兄弟均已成年成家,王淑琴婚前领养的1个儿子也已成年成家。婚后老两口单独居住生活。
2012年,罗父去世,王淑琴随养子生活。罗家4兄弟与继母王淑琴因分割罗父遗产而发生纠纷并打官司。法院判决继母继承死者30%的财产,而4名子女平均继承剩下的70%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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