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关于证据的问题,而关于上诉的程序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就是说,当事人只能就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才可以上诉,在一审时没有提出的请求,不属于上诉的范围,法院不应该审理。 如果说他有新的证据可以支持的新的请求,应当另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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