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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收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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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涉外继承、涉外收养案例的内容简介:

示范案例一:知悉商业秘密的中国公民能否与外国人结婚?

(一)案情介绍

上海市某玩具厂的技术员李丹(女),生性活泼,喜欢蹦迪。有一次在浦东某迪吧蹦迪时与一位美国商人史密斯(男)邂遇。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坠入爱河。相识才一个星期,李丹便向史密斯求婚,史密斯也欣然答应。于是,他们就开始了结婚的准备工作。该玩具厂的领导得知此事后,坚决反对本厂职工李丹与外国人结婚。并且威胁李丹,如果她与外国人结婚,便将其辞退。理由是李丹作为玩具厂的技术人员知悉本厂商业秘密,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请问:知悉商业秘密的中国公民能否与外国人结婚? 

(二)分析意见

只有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才被法律禁止与外国人结婚。那么,李丹是否属于此类人员呢?这得从立法目的以及李丹所担任的具体工作来分析。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律不准但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同外国人结婚,是为维护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所作的特殊要求。本案中,作为某玩具厂的技术员,虽然知悉了许多商业秘密,但这些商业秘密主要是与该企业的经济利益有关,而不会涉及到国家利益或国家安全,所以,李丹可以与外国人结婚。至于李丹结婚以后,如果向外国人泻露了该厂的商业秘密,则应按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示范案例二: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应具备什么法定条件和符合什么必经程序?

(一)案情介绍

一对美国夫妇,史密斯先生与史密斯太太,本有一个可爱的儿子。但不幸的是,在儿子在刚满3岁那年,因坠机事故不幸身亡。史密斯夫妇悲痛欲绝,为了减轻对儿子的相思之苦,在儿子死去的第二年,史密斯夫妇便离开美国,来到中国某大学从事外教工作。现在,十多年过去了,史密斯夫妇丝毫未减轻对儿子的思念之情。夫妇俩萌发了收养孩子的念头。在2001年5月的一个清晨,在史密斯夫妇居住的外教楼的花园里,人们发现了一个被丢弃的女婴以及一张写着女婴出生年月的纸条。 

史密斯夫妇闻讯赶来,将小孩抱回家中喂养。但没过几天,派出所知道了此事,便来到了史密斯家中,告诉史密斯说:“现在你们还暂时不能收养该弃婴,必须在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的情况下,你们才能收养,而且还要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史密斯夫妇不知道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应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便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请问: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应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

(二)分析意见

史密斯夫妇首先应将该弃婴交给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然后,通过美国政府或美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上述家庭情况报告的证明。抚养该弃婴的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收养组织可以向史密斯夫妇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抚养该弃婴的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被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最后,史密斯夫妇才可与抚养该弃婴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示范案例三:外国人在中国死亡,其遗产继承案件应由哪国法院受理? 

(一)案情介绍

日本人宫滕新一1990年来上海经商,与上海青年女子杨敏结识后,于1991年结婚并定居在上海,1994年生有一子,中文名叫杨锐。2002年3月20日宫滕新一不幸去世,其父母从日本赶到上海为宫滕新一办理丧事后,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杨敏认为,按日本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不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所以,宫滕新一的全部遗产应由杨锐、杨敏两人继承,其父母无权继承。 

宫滕新一的父母却认为,宫滕新一死亡时住所地在中国,理应按中国法律处理遗产继承。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共同继承宫滕新一的遗产。双方各执已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2年5月,宫滕新一的父母遂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敏得知此事后,认为由中国法院审理此事会对自己不利,于是便向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据查,宫滕新一死亡时主要遗产在上海,但是除在上海有房屋和存款以外,在日本还有少量存款。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二)分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