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收养人、送养人两边协议解除的除外,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诡计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http://
收养关连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可以由生父母的支属、伴侣抚养,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连的除外,对不足劳动能力又不足生活来源的养父母,依法追究刑事任务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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