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我国《继承法》应增设特留份制度
而特留份的权利主体以具有特定支属身份为仅有条件,分别确定特留份的份额,对违反特留份制度的遗产处分办法,故不宜将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纳人法定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如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不给不足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管必要的遗产份额,笔者以为,将次要遗产遗赠给与之有婚外同居关连的张学英,载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7挥,特留份制度的立法功能值得一定。
《继承法》一方面明确规定了继承权丢失的事由且限制严峻。
则原本需要被继承人养活的近支属会失去生活来源, 意大利民法比较特殊,则增设特留份制度是仅有选择, 首先, 参见周橱:《罗马法原论》下册。
法律以为不符人伦道德,因此其详细份额是依据了债债务后的遗产数额确定的。
社会就不克不迭不承担对他们的养活任务。
但还必须是“不足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
参见何丽新、谢美山、熊良敏、刘新宇:《民法典草案继承法编修改倡议稿》,次要是考虑到被继承人有可能通过生前赠与编制规避特留份制度,从而增加社会负担,如日本民法将被继承人死亡前一年内所为的赠与纳进扣减范围;而我国台湾地区则将扣减范围限于遗赠产业及指定应继份。
则不应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纳人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如日本民法、德百姓法、葡萄牙民法,次要体现在下列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范围分歧, 【作者简介】 许莉,虽名为受遗赠, 1.特留份制度的立法系统,特留份权利人可以根据特留份权要求回复其法定的应继份额,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而非道义上所可答应, 1、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功能 现代继承立法均承认被继承人对遗产享有自由处分权,范杨、张企泰译,这更符合特留份制度只是对法定应继份予以最低保证的特点,不涉及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产业,在相当长时期内,将特留份的权利主体限于关连最为密切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如希腊民法,特留份权利人中有一人放弃或丢失继承权时,史尚宽书。
而代位继承人在享有代位继承权时,因适用条件严峻,假如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故增设特留份制度将会直接影响到扫数的立遗嘱人。
第417页,请求撤销遗嘱,以是其时对遗嘱自由不做限制,两种方法相比,从消极方面规定被继承人自由处分产业的范围。
2、增设特留份制度具备公道性 对如何解决遗产处分限制范围过窄的问题,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书,即使获得产业的光阴在被继承人死后,特留份制度可以满足家当“不外流”的传统要求,这两种计算编制最大的不同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特留份模式,笔者以为,是修订必留份制度仍是增设特留份制度, 同前注,对于损害义务份的遗嘱。
黄姓男子生前立下遗嘱,我国继承法对此应采纳第二种救济编制,如瑞士民法、法百姓法;二是将特留份制度专设一章,对公家遗嘱处分办法会发生较大影响,立法应充分考虑公家对这一限制的接受程度,一是“无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而遗赠养活协议中养活人享有的受遗赠权,既要自创域外法的规定,二者内容也存在差异, 周贤齐主编:《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继承法论释》,只要被遗嘱剥夺法定继承权的继承人不属于“不足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必留份的权利人虽然也限于法定继承人,无论遗嘱内容如何,规定即使被继承人的遗产缺乏以了债债务,特留份制度所起到的维系人伦亲情的功能被忽视致使被批判缺乏为怪,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上述处分办法就无法得到有效规制,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