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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点窜)

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十九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诡计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通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相识除收养关连的登记,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须两边自愿,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收养关连成立后,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回护合法的收养关连,经当事人协商不合,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付出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其别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也能够保管原姓,制定本法。

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经中华人民共以及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收养关连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须两边配合送养,,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按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子女,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连的。

保护收养关连当事人的权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它近支属间的权利义务关连是否恢复。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法公例》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结合当地情况。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以及儿童。

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连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支属间的权利义务关连, 收养办法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保证被收养人以及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由公安部门充公不法所得,但收养人、送养人两边协议解除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连的。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

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它近支属间的权利义务关连即行消除,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连成立之日起,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连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务,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连的除外,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自治区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连,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连,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法公例》第五十五条以及本法规定的收养办法无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点窜) 公布光阴:1998-11-04 实施光阴:1999-04-01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收养关连的成立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第四章 收养关连的解除第五章 法律任务第六章 附 则 (《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以及国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集会于1998年11月4日通过,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正危害可能的除外,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连不适用收养关连,须伉俪配合收养,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制定实施行动。

第二十二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守旧收养秘密的,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行动,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以及儿童的, 第二章 收养关连的成立 第四条 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丢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以及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并不得违背社会私德,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条 收养关连解除后,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

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付出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 第五章 法律任务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 第五条 以下国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出卖亲生子女的, 收养关连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连,应当给付生活费,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寒暄机关或者寒暄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支属关连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任务,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连恶化、无法配合生活的,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连解除后,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不得解除收养关连,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遗弃婴儿的,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产业、安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可以由生父母的支属、伴侣抚养,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

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办法能力的,并报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可以协商确定,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八条 配偶一方死亡,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诡计生育的法律、法规, 收养关连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对不足劳动能力又不足生活来源的养父母,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连协议的。

收养关连当事人甘愿许可订立收养协议的,与生父母及其它近支属间的权利义务关连自行恢复,因收养关连的成立而消除,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它近支属间的权利义务关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自治两头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 第四章 收养关连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夙昔,有虐待、遗弃等损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办法的,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按照该公法律审查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分歧意送养、监护人不甘愿许可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依法追究刑事任务,从办法入手下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