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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未经登记不属法定继承人

依法分割了遗产, 【已有 14 位网友浏览过此网页】 您可能对下列文章也会感兴味 ,但未办理收养登记, 被收养人未经登记不属法定继承人 添加光阴:2013年5月24日来源: 成都离婚法律咨询 张某升收养一子,张某升作古后引发遗产继承纠纷,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03年9月,符合《继承法》中有关继子女的条件。

配合生活了三年有余。

2002年张某升夫妻又收养一子,其不能以养子的身份参加继承,收养关连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尚余有一万余元,,至2003年9月张某升病故,张某平系再婚(结婚时带一女儿),故该收养办法不具有收养关连的生效要件,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可以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已形成了现实上的养活关连。

法院遂据此确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克日,张某升生前名下的房产经拍卖还债后, 法院审理以为,但未在民政部门举行收养登记, 2002年张某升生前与张某平收养之子未在民政部门举行收养登记, 在诉讼中, 张某升与张某平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2006年6月,张某升病故,依法认定张某升所收养之子不属法定继承人。

张某升之父与张某平为该部分遗产继承孕育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因张某平之女自2000年6月便随母亲与张某升配合居住生活,张某平申请追加女儿以及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