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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收养的条件以及登记程序

未满 14 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童)以及丢失父母的孤儿,再向福利院申请送养手续); ( 3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今朝报社收取 750 元),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婴儿须相隔 40 周岁以上); ② 有抚养教育能力; ③ 无子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 ( 2 )被收养人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第 4 条以及第 6 条的规定,,不受无子女限制); ④ 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营业咨询电话: 6668704 联系股室: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事件股 联系电话: 6668704 联系人:莫彩英 钱礼才 ,由报社收取。

5 、办理时限: 依据《中国国民收养子女登记行动》第七条的规定:自登报公示之日起满 60 日后 30 日内举行审核办理,到弃婴(弃童)发现地县民政局登记处办理(收养人有子女的,先将弃婴办理挂靠县福利院的个别户口后,到司法局公证处部门办理; ( 2 ) 1999 年 4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抱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以及弃童, 收养人有子女的, 弃婴收养的条件以及登记程序 1 、收养登记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以及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国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关照》(民发 [2008]132 号)等有关规定: ( 1 ) 1999 年 3 月 31 日前抱养的弃婴,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 1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 2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并经所在地镇级民政部门审核的本人婚姻状况以及抚养教育能力情况证明; ( 3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镇计生办出具的县计生局审核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4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 5 )弃婴发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6 )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安康证明; ( 7 )刊登《南方日报》或《西江日报》查找生父母的寻人通告; ( 8 )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无配偶者免); ( 9 )被收养人近期免冠 2 寸满身相片 2 张; ( 10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合影免冠 2 寸半身相片 2 张,还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 1 )弃婴进院(福利院)证明; ( 2 )收养人与送养人(福利院)签订的《送(收)养协议书》,必须到县福利院申请送养, 2 、收养条件 ( 1 )收养人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第 6 条以及第 9 条的规定: ① 年满 30 周岁(有配偶的须伉俪配合收养,经县福利院同意后,再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6 、免费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粤价字 [2001]98 号的规定:收养登记手续费 250 元(寻找生父母的通告费,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 1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并经户口所在地镇级民政部门审核的本人婚姻状况以及抚养教育能力情况证明; ( 2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镇计生办出具的县计生局审核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 3 )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安康证明; ( 4 )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无配偶者免); ( 5 )被收养人近期免冠 2 寸满身相片 2 张; ( 6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合影免冠 2 寸半身相片 2 张; ( 7 )弃婴进院(福利院)证明; ( 8 )送养人(福利院)与收养人签订的《送(收)养协议书》; ( 9 )刊登《南方日报》或《西江日报》查找生父母的寻人通告; 4 、登记程序: 申办咨询 —— 提交证明 —— 登报公示 —— 调查审核 —— 登记发证,国民需收养弃婴的,在封开县行政区域内的弃婴一概由公安部门送福利院抚养, 3 、办理收养登记须交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中国国民收养子女登记行动》以及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国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关照》(民发 [2008]132 号)等有关规定: 1999 年 4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私自抱养的,任何人不得私自抱养, 2009 年 1 月 1 日后申请收养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