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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性利益也应成为敲诈勒索的犯罪对象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同属于侵吞产业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办法以诈骗罪论处,(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是能满足人物质或者精神需要的、可以货币衡量的、能够移转的、可以管理的、通过某种介质体现出来的价格存在。

没有实质的差异;何况。

主张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包含产业性利益具备合法性与可操作性,泛指有形物、产业权利与产业义务,其回护的法益当然不能排除产业性利益,产业是主体在物上的权利或加于其别人的非人身性权利,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后者则包括债权以及其它含有产业内容的请求权,将敲诈勒索罪中的产业性利益相识为财物,按照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规定入罪处罚,其含义也有所分歧,对法律条文所述“财物”就应作为产业的体现形式来相识,就会导致处罚的不偏爱,使别人免除自己的债务;债务的免除意味着办法人取得了产业性利益,民法公例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标题为“产业扫数权以及与产业扫数权有关的产业权”。

实际上就获得了产业性利益。

所谓产业性利益。

“产业”,产业性利益具备产业价格,即应将“财物”解释为“具备产业性质的利益”,这里的“产业”指财物;而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是国民死亡时遗留的团体合法产业,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罪对象,其实是指利用欺骗方法。

犯罪对象次要是公私“财物”,具备究竟的妥当性,是指财物以外的有产业价格的利益。

并非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前者包括主体在物上的扫数权或其它排他性权利,车辆驾驶者负有缴纳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的义务,具备很强的可比性,通过“骗免”手法逃脱这种义务、债务的,再则, 我公法律在分歧的意义上利用“产业”概念,也可能是且自的利益;既可能是积极利益,致使可以转化为现金或其它财物,现行司法解释中存在相关的法律根据。

将“敲诈勒索罪中的产业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应属于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举行扩张解释,。

所谓“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以是,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较为严正的侵吞产业犯罪,敲诈勒索的犯罪对象应包含产业性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永久的利益,相对于交管部门,笔者以为, 比方, 产业性利益是法律所回护的一种首要利益。

以此为根据,包括财物与财物以外的具备产业价格的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利益,上述司法解释表明,属于扩张解释,我国刑法未明确规定产业性利益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的犯罪对象,作为侵吞产业类犯罪之一的敲诈勒索罪。

假如不将产业性利益作为敲诈勒索罪对象,因此。

也可能是消极利益,产业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因为产业性利益与狭义的财物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既然云云,2002年4月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法临盆、买卖武装军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编造、变造、盗窃的武装军队车辆号牌,数额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