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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过世妻子独占家产 祖孙三代反目对簿公堂
信息时报讯(记者何小敏)丈夫病重期间,妻子便另结新欢,丈夫过世后,妻子独占家产,置女儿和婆婆于不顾,拿着钱远走高飞,与已有家室男子共享富贵。近日,番禺区法院审理了一宗祖孙三代的遗产纠纷案,由于家庭关系恶化,法院判决妻子给予女儿和婆婆相应继承份额的现金补偿。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广州市中院审理。
案情回顾
丈夫患病时妻子结新欢
一审法院查明,张军和刘梅(以下均为化名)夫妇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出生于1986年,儿子出生于1998年。家里还有个老母亲苏婆婆。一家人生活还算富裕,开了厂房,在番禺大岗镇自建了一栋342平方米的房子。但2007年年初,家庭遭遇变故,张军病重过世,一家人瞬间失去了顶梁柱。
可就在丈夫患病期间,刘梅竟已经和另一名有家室的江西男子阿志交往。为此,女儿阿雨和妈妈的关系一度紧张。张军病逝后,刘梅说服阿雨和苏婆婆签名,授权她将自己和丈夫共有的厂房、别墅用地等变卖。可刘梅却独占了变卖款项,转而前往阿志的家乡投资购置了两间商铺。刘梅甚至还带着阿志回广州家中同吃同住,母女、婆媳关系变得剑拔弩张。
撕破脸后,刘梅又将阿雨名下的一套房子变卖,并独占款项,母女感情彻底破裂。为此,阿雨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刘梅则另案起诉要求对房屋确权。
关系恶化后,阿雨在外租屋住,工作月收入1000多元。苏婆婆则一直在祖屋居住。
法院判决
财产应分给女儿和家婆
由于张军生前未立遗嘱,要求分割遗产遭拒,2012年,阿雨和苏婆婆一起,将刘梅告上法庭,阿雨年仅14岁的弟弟也被列入被告名单。阿雨和苏婆婆要求对大岗镇的房屋(2011年3月评估价130万元)进行遗产分割,二人各继承房产八分之一。
刘梅则称,由于儿子年近14周岁,且患有脑部疾病,无法治愈,后期可能越来越严重,治疗费和康复费用相当之大,以后即使将房产出售,所得款项也不足以支付儿子的治疗费。
但法院查明,刘梅为儿子治病用去的医疗费仅十余万元,与出售别墅用地、厂房及阿雨名下房屋所得款项有较大差距,除了刘梅自述在江西购买两间商铺外,其余款项,刘梅则未说明去向。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诉房产原本夫妻各自一半产权,依法阿雨和冯婆婆可各自继承八分之一份额。刘梅不仅没处理好家庭关系,反而利用亲情独占家产,与他人共享,致母女反目,现要求阿雨放弃继承、搬回家住已不现实,于是判决刘梅依照将来执行阶段时的评估价格,给予两原告各八分之一的现金补偿,刘梅可以之前变卖别墅用地和厂房等所得款项支付,如不能给予补偿,则将考虑变卖涉诉遗产。
律师提醒
同一顺位享平等继承权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建成表示,按照《继承法》规定,遗产应按照相应顺序继承,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位继承人一般享有均等的继承权。
此外,如果其中一名继承人存在重大疾病、生活特殊困难等情形,法院原则上一般会酌情予以倾斜。在夫妻关系中,配偶死后,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上均等)和继承两个方面。如一方存在未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等过错的情形时,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时,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