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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收养关连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未认领的,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举行审查,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 收养关连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连的登记手续,应当配合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 三、发证 经审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举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举行必要的询问,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住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伉俪配合收养子女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通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不予登记,。
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答: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提交收养材料,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通告查找其生父母;自通告之日起满60日。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