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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申办程序

须提交区县诡计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关照单,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诡计生育部门签订的包管不违反诡计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 2 )身份证、户口簿, ( 5 )安康证明, 3 、出生证或出生公证书。

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诡计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 2 )身份证、户口簿,内容包括收养原因,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 8 )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公章,单身或以收养取代生育的收养人。

5 、被收养工资本市继子女的, ( 3 )结婚证明, 2 、被收养工资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的。

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公章,被收养人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

再收养安康子女的, ,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指定报社刊登的查找弃婴生父母的寻亲通告, ( 3 )结婚证。

( 7 )无子女证明, ( 4 )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须提交原配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内容包括送养原因,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组织作送养人的,送养人应提交以下有关证件、证明: ( 1 )送养申请书, ( 5 )安康证明。

( 6 )因丧偶或一方着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 ( 2 )身份证、户口簿。

被收养工资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除外,单身或以收养取代生育的收养人,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有关证件、证明: ( 1 )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

( 2 )身份证、户口簿。

( 2 )身份证、户口簿、监护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公章,被收养人是病残儿童的,须提交区县诡计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关照单, 不虐待、不遗弃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安康成长的包管及其被收养人来源经过的具体说明,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诡计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 、被收养工资本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 ( 10 )包管协议书, ( 6 )实际承担监护任务证明, 提交材料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 、被收养工资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 ( 2 )身份证、户口簿, ( 3 )结婚证, ( 6 )已有子女, ( 2 )身份证、户口簿,须提交本人甘愿许可被收养的意愿书, ( 3 )结婚证, ( 5 )安康证明,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以及抚养其安康成长的包管。

送养人应提交以下有关证件、证明: ( 1 )同意送养意见,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 5 )因丧偶或一方着落不明的单身送养人, 3 、被收养工资本市监护人送养的孤儿的, ( 4 )包管协议书。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有关证件、证明: ( 1 )收养申请书。

与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诡计生育部门签订的包管不违反诡计生育规定的协议书,区县级中间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 4 )单位证明,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的证明, ( 11 )病残证明,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须提交区县诡计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关照单, ( 3 )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2 、身份证, ( 2 )身份证、户口簿, ( 三 ) 被收养人 1 、户口簿, ( 7 )无子女证明,内容包括收养原因以及目的,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公章,须提交与区县诡计生育部门签订的包管不违反诡计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 4 )同意送养意见书,须提交与区县诡计生育部门签订的包管不违反诡计生育规定的协议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以及目的, 4 、被收养工资本市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其它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书, ( 7 )独生子女作为被送养人的,区县级中间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 7 )旁证公证书(发现或捡拾弃婴的当事人或收养人亲友 2 人出具的被收养人确系弃婴的证物证言公证书); ( 8 )寻亲通告,须提交区县诡计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关照单,须提交原配偶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6 )支属关连证明, ( 6 )弃婴证明,区县级中间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有关证件、证明: ( 1 )收养申请书。

5 、被收养人年龄不满 14 周岁的证明。

( 5 )安康证明,须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收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 ( 3 )离婚证件,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6 )包管协议书,单身或以收养取代生育的收养人, ( 4 )单位证明,收养人以及送养人的关连,区县级中间医院以上的医疗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证明。

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以及抚养其安康成长的包管及其它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与收养人关连等有关情况, ( 4 )单位证明,被收养人年龄不满 16 周岁的除外,送养人应提交以下有关证件、证明: ( 1 )送养申请书, ( 6 )包管协议书, ( 3 )结婚证,须提交与区县诡计生育部门签订的包管不违反诡计生育规定的协议书,须提交区县诡计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关照单,关于送养人确系特殊困难的情况证明。

经公证的送养人与收养人确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支属关连公证书, ( 3 )死亡证明, ( 4 )单位证明,和需要说明的情况,送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离婚证件,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以及抚养其安康成长的包管及其它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反映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以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被收养工资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除外, ( 9 )无子女证明,孤儿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应出具监护任务证明。

( 2 )身份证、户口簿,。

(二)送养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 1 、被收养工资本市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须提交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4 、被收养工资本市继子女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以及抚养其安康成长的包管及其它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和死亡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内容包括收养目的 ,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以及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送养人应提交谢列有关证件、证明: ( 1 )送养申请书, 3 、被收养工资本市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 ( 3 )结婚证,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有关证件、证明: ( 1 )收养申请书,须提交区县诡计生育部门出具的退回独生子女证关照单, ( 5 )包管协议书, ( 4 )已有子女,须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及丧偶或着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离婚后的单身送养人,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公章, ( 4 )特殊困难证明。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有关证件、证明: ( 1 )收养申请书,再收养安康子女的,被收养工资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子女的除外, ( 5 )独生子女作被送养人的,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诡计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由孤儿的父母生前单位或孤儿居处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实际承担监护任务的。

内容包括送养理由及有关需要说明的情况。

4 、意愿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