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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法律法规辅导:继承法

不得再提起诉讼,其一是互相有近支属关连的人均未死亡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文章摘要:2014年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法律法规辅导:继承法 1、继承与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情面节严正的; 4.继承人编造、篡改或销毁遗嘱,2.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扫数的合法产业,,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回护,有些产业不具备可转让性, (二)继承权的概念以及特征 1.概念: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团体所遗留的合法产业的权利,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4)有两个阶段,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 3、继承权的回护 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别人损害时,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 遗产的构成要件:1.遗产必须是产业(包括消极产业即债务),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扫数权又包括债权,其它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正也导致丢失继承权,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产业权;(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连为前提的, 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而一时继承入手下手之日起超过20年的。

四、遗产的构成要件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上去的团体合法产业。

情节严正的,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产业继承而决定的。

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若从死者遗留下的产业衍生出的产业或代替产业均为遗产,更不能是国家,注意两点内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丢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3)仅丢失其所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丢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因此不得继承,自继承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损害了不足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3.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的产业,因此又以及身份权相联系;(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2.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产业权的权利,将其别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模仿依旧有效,。

2、继承权的丢失 (一)继承权丢失的原因 继承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丢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可是不以此为限。

下一篇:2007私事员考试申论答案及试题解析 您现在的地位:2014年河南初任检察官考试法律法规辅导:继承法 更多点击国家私事员 ,4.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 2.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 (二)丢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1.丢失继承权的不能根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2.丢失继承权的。

由法律规定的必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团体合法产业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再也不给予回护,这里的扫数是广义上的扫数, 2.继承工资夺取遗产而杀害其它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夺取遗产;(2)仅丢失其对所夺取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3.继承人丢失了继承权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当互相有近支属关连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产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