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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的修改与完善
首先,容许被继承人遵照自己的意思作出继承权是否丢失的决定。
不能周全回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有哪些人可以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二)公道规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第一顺序继承工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法规定对公、婆尽了次要供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获得遗产。
台湾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在修改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情况,继承法中的许多规定现在很难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我国继承法采取的这种当然的绝对失权主义在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上是一个很大的欠缺, 2、继承权丢失制度的完善 继承权丢失制度是指继承人由于某种原因伤害了被继承人的利益而丢失继承资格的制度,此中诸多制度已再也不适应社会倒退的需要,是指在法定继承中。
应明确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的继承位置, 1、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问题 (一)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所谓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符合全国各国立法中将产业尽量留给私人支属的惯例。
将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通过代位继承遗产,有学者倡议应依《继承法》第14条关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养活较多的人,对其举行修改与完善已是时代所趋,其次,对于欺诈或者胁迫使被继承人作遗嘱和编造、变造、隐匿或毁灭遗嘱等办法,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也与配偶在家庭关连中的首要位置不相称,在继承权丢失制度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分给他们的遗产可以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得份额。
至今尚未举行过任何修订,竖最后。
对于配偶的继承顺序规定差别理。
第二顺序继承工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且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有利于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情况更好的依据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适用法定继承。
与父母、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产业。
这显然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也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更周全地保证被继承人的利益。
论文枢纽词 继承法 台湾地区 修改与完善 我国现行《继承法》于1985年通过并施行,很有可能会导致被继承人的产业最终无人继承,法律规定其当然丢失继承权的同时,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很好地回护配偶权益,应将其纳进法定继承人顺序中,对修订以及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提出了倡议以及思考。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支属中的位置也比较光鲜明显,我国《继承法》在修订继承权丢失的事由之时应适当扩大杀害、危险的范围。
与台湾地区法律相较,应从下列几个方面尽快修订现行继承法:公道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及继承顺序;完善继承权丢失制度;实行遗嘱自由与特留份制度的结合;协调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益,豍笔者倡议应当将叔、伯、侄子女也纳进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傍边,文章就我国现行的继承法。
台湾地区规定配偶与血亲继承人的四个顺序中的任一顺序继承人配合继承,为了与立法的目的相适应,还有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次要供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以台湾地区法制为例,,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更好地回护了死者血支属的利益,这样使得可继承产业的人增多,保证被继承人产业的价格和保护社会秩序,以台湾地区继承制度为参照,我国继承法采取的是绝对失权主义,总体来说,而且遵照我国的传统,法定继承人仅包括近支属,在对被继承人的意思尊重方面,对继承法的修改以及完善势在必行,。
要加强对市民法思想的充分贯彻,还应当适当扩大继承权相对丢失事由的范围,将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论文摘要:我国《继承法》自公布之日起距今已有27年, 1 23下一页 。
范围比较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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