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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08-29 来源:省厅社会事务处

注:
1、领养父母需先向中国收养中心进行申请,申请材料由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进行审核。由民政部下达文件,确定领养人。民政厅根据文件开始接受领养人的申请。
2、领养父母需带齐相关材料至省“双涉外”中心进行材料的审核。办事人员将安排领养父母和福利机构进行接洽,交接孩子。
3、双方与涉外收养登记机关共同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24小时。
4、涉外领养父母与被送养儿童确实难以融合,或因其它重大原因导致本例收养难以完成的,涉外领养父母将被送养儿童交还涉外儿童福利机构,并提交终止登记程序申请报告,收养登记机关审核该报告与事实情况符合后,终止收养登记程序。
5、确定领养后,由福利机构与领养父母签订收养协议。
6、全部协议登记结束后由民政厅颁发收养登记证。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