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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是否能继承被他人收养的生子女的财产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经过法定的收养登记程序。未经过登记的,如果是在1991年4月1日前的,可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之后的应当认为收养关系未成立。
另,收养人死亡的,其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自然消灭,同时生父母与被收益人之间的抚养关系依法恢复或不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所以,针对您的情况,应当为后一种,即被继承人与养父母的关系已经解除,其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其接受生父母的照料事实,被看作为已经同意恢复。所以,生父母才是其真正的继承人,但对其有过扶助义务的养兄弟姐妹同样应当获得部分遗产,作为其所尽义务的补偿。

回复时间:2008-11-18 11: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