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流程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流程 2008-09-27

 表格下载

 咨询

 申报

 办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即时咨询

 

 

 

 

一、申请:收养登记当事人应当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收养登记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地(组织作监护人,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人应提交: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送养人应提交:

1、被收养人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

①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②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孤儿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被收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2、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

①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其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送养人除应当分别提交上述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提交2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二、受理: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当场审查收养登记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询问记录相关情况。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单》,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应予没收。

 

三、审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四、报批:对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并报批。

 

五、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填发收养登记证,并向当事人核实姓名和收养意愿,核实无误当场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