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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法的问题

︶只有你让我 2011-01-10

关于继承法的问题

问题是这样的:甲的叔叔有五套房子,临死时将房子立遗嘱全给甲。甲有两个儿子乙丙和一个女儿丁(妻子已亡)。孩子长大,甲与乙住8年,在1996年向有关机关公证,立遗嘱说自己死后将全部房子给乙!在1998年,甲病,丙照顾甲,甲立了遗嘱说明给三套房子于丙,乙两套,丁没有!1999年,甲又病,丁照顾甲,这次孩子都在,甲又立了一份遗嘱,乙丙各两套丁一套,且当时乙记录,丙丁作证,且有甲签字!

不久甲去世,乙丙丁为房产打官司!问:房子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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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最后一份遗嘱无效   属于代书遗嘱      继承法 17条 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18条又规定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只能按照第二份遗嘱算了    不过要求第二份也是由甲本人书写  并注明年月日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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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向有关机关公证,立遗嘱说自己死后将全部房子给乙”可见,该遗嘱是公正遗嘱。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该五套房子全部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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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人都认可最后一份遗嘱 ,那就按照最后一份遗嘱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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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儿子平分

    补充: 三个人平分啊,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公证人所以说那遗嘱是无效的,所以他们三个人平分,因为他们都是第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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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遗嘱,而且在立最后一份遗嘱的时候,所有当事人都在而且并为其作证,那最后这份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所以会按遗嘱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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