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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的收养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收养会形成法定的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但在农村或有些地区,收养并不办理法定程序,这种情形下的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
     田某夫妇育有两女,为了续香火而于2005年收养一子田跃(2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2009年田某夫妇不幸因车祸去世后,在分割遗产时引发纠纷,田某的父母提出“养子”田跃(7岁)未办理收养登记,不是法定继承人,不能分割遗产。由此引发遗产继承纠纷诉至法院,但未经登记的被收养人能否继承遗产呢?

     法律分析: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被收养人能否继承遗产?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应认定属于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收养人遗产的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未经登记的被收养人不是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但由于属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故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可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是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

      本案中田某夫妇生前未就收养一事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故该收养行为不具备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不成立收养关系,“养子”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参加继承。非法定继承人是否意味着就不能分得遗产呢?

      律师观点:

     田跃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本案中田某夫妇与田某已构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故田某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养子”适当的遗产。法院审理后据此依法分割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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