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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收养工作
【字体:】 2009-08-26 来源:
儿童收养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由民政部门承担的一项工作任务。业务类型分国内收养和涉外收养。国内收养是指符合收养条件的中国公民按照《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收养子女,具体登记手续由县以上民政部门办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收养子女的登记手续由省辖市民政部门办理。
省厅负责涉外收养登记,即办理外国公民在华收养子女的登记手续。
1、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3)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2、工作流程
(1)福利院发布《弃婴公告》;
(2)福利院经省厅审核向中国收养中心报送适宜涉外收养儿童的书面材料;
(3)中国收养中心核准、并与外国收养家庭配对同意后,向省民政厅及收养家庭分别致函;
(4)外国收养家庭来华,同福利院共同携拟被涉外收养儿童到省厅办理《收养证登记证》;
(5)办理公证、护照等相关事宜。
3、基本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及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外国人来豫办理收养子女登记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
(1)在约定时间,送养福利机构与外国收养家庭在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指定办公场所,由工作人员监督交接孩子;送养福利机构法人代表和外国收养人签订《融和期间委托监护协议》;
(2)在预定时间,收养当事人共同到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指定办公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外国收养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与送养福利机构签订《收(送)养协议书》;
(3)外国收养人向登记机关提交其家庭详细地址和被收养人新的英文姓名;
(4)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合拍证件照片;
(5)收养登记员询问收养当事人有关事宜。外国收养人应提交其护照、《来华收养通知书》原件及夫妇双方证件照片各一张(若外国收养人一方因故未来华,还应提交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委托授权书》);
(6)收养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收(送)养协议书》上签名、按手印,三岁以下被收养人按足印,三岁以上按手印;
(7)颁发《收养登记证书》。
联系电话:65909129
【责任编辑: 杨晔 】 【纠 错】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