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收养继承 >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继承法》的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一百八十条是如何来适用最高院有关贯彻于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的61条?
哪位大仙指点下。。。。。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