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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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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收养法 (2012-10-05 06:42:04)

标签: 杂谈

杨建永与杨锦铭等收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案由分类】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案件字号】

【审理法官】 杜秉沛,吴健南,林炜烽

【文书性质】 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04.10.12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终审

【代理律师】 陈寿锋,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 马小玲,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

【民事权责情节】 无效,效力待定,撤销,代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案例

 

杨建永与杨锦铭等收养关系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建永。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奇槎红星村289号。

  

  法定代理人杨锦铭。

  

  法定代理人梁转霞。

  

  委托代理人陈寿锋,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锦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梁转霞。

  

  上诉人杨建永因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原审判决认定:

  

  原审判决认为:案件的裁判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本案的收养行为发生于

  

  上诉人杨建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原审判决上诉人被两被上诉人收养的过程和事实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只是陈述略欠简单,但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实体处理失当。因为上诉人被两被上诉人收养是发生在

  

  两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在

  

  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上诉提出的主要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于 本案的收养行为发生于

  

  本案两被上诉人在

  

  综上,上诉人上诉认为双方的收养关系成立,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二、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三、确认上诉人杨建永与被上诉人杨锦铭、梁转霞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四、驳回被上诉人杨锦铭、梁转霞的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6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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