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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颁布前的收养关系确认
我国《收养法》对于收养人、被收养人、收养程序有着严格的、详细的规定。所谓的“事实收养”,就是指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但已经在现实生活中形成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行为。 《收养法》中关于事实收养是这样规定的: 对于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原则上予以承认。当事人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明确收养关系; 《收养法》实施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不具备《收养法》规定形式要件(如登记和公证等)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关系,不承认其效力。 因此,如果收养人是在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孩子的,可以直接去收养地的民政部门补办收养手续;如果该事实收养的行为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则不受法律的保护。 一旦确认收养关系,该孩子就有继承权。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