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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被收养人能否继承遗产?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被收养人能否继承遗产?

作者: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欧阳自禹 林雪娇  发布时间:2011-07-27 11:16:55

【案情】 

    被继承人曾某与原告王某于2007年9月17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27日被继承人因车祸死亡,获得赔偿款35万元。被继承人曾某婚前没有生育儿女,但收养了一男一女(现已成年)却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曾某与原告王某婚后亦未生育儿女,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与曾某母亲分割遗产,而被收养的一双儿女也请求共同分割该遗产。

【分歧】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未办理收养登记的被收养人能否继承遗产?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被收养人应认定属于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收养人遗产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未经登记的被收养人不是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但收养人对被继承人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他适当的遗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上述案件不符合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法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但是该事实收养必须发生在1992年4月1日颁布的《收养法》之前,而本案的收养关系发生在2001年。 

    第二、《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可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是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因此,曾某与养子养女虽然一起共同生活了十几年,但因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双方之间并没有成立收养关系。

    第三、因养子养女对曾某尽了扶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曾某的养子养女可以分得其适当遗产,具体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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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易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