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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法第十九条的困惑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一条可能每一个熟悉家庭财产方面的法律人都熟知的一个法律条文,大家的普遍认识便是继承人中如果有“痴蘖呆傻”或者其他残疾的人,并且又没有生活来源得人需要保留必要的份额。看似简单的法条,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也会有很多问题产生,如何确定似乎问题不大,但怎么保留必要的份额,保留多少,什么情况下保留,多少才算必要的份额等等问题,有时候也困扰着很多人,至少在办理公证遗嘱时,有时候也会困扰我。
第一种情况:老人四个孩子,一个傻子,三个健全人,其实傻妹妹一直由哥哥照顾和抚养,老太太和傻妹妹都没有任何生活来源,老人看大哥好,实在,而另外两个弟弟妹妹既不照顾老人,又不照顾傻妹妹。所以老人想立遗嘱把房子都留给大哥,也算是对他的补偿,但法条这个时候就要把傻妹妹列了出来,因为她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所以呢,老人应该给她留有份额,但实际上她的生活起居和一日三餐都是大哥照顾,老人根本无力也不能养活她。但老人给大儿子的意愿却很难能实现,保留傻女儿的;份额,将来其他两个不小的子女便有作为继承人继承的权利,傻女儿又不能立遗嘱处分她的部分,虽然她的哥哥一直照顾她,但房子最终似乎很难落到她哥哥一个人名下,因为她的母亲即使立遗嘱也要有她的份额,一般都是这种情况吧。(当然也发现现在有的公证员把哥哥照顾傻妹妹和傻妹妹的去世作为将来的遗嘱生效条件,不知道是否可行)
第二种情况:老两口都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仅有一套房产。两个人同时立遗嘱把房子留给了三个子女当中唯一的儿子,这个时候我们的公证员可能没有注意到这个法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是同意并且很顺利的将遗嘱帮老人立了。但这里边是不是应该在自己先于对方去世时给对方保留必要的份额作为条件或者将对方去世也作为条件呢,否则,我们都能注意到要给傻妹妹留份,而没有人考虑给老伴留份呢?这一点其实也是一个问题。
第三种情况,立遗嘱人将房子留给子女,但父母还在,他们认为自己会后于父母去世,所以,这个时候是不是也要给父母留份呢?还有我遇到的情况,遗嘱人有巨额财产,立遗嘱前给了自己的父母几百万的生活费(父母已经七十多了),这种情况下是否在遗嘱中可以就不给自己的父母留有必要的份额了呢?这样的遗嘱可以立吗?
  第四种情况:现在很多的年轻人刚刚结婚就考虑了很多问题,怕对方分割自己家里的财产,尤其是有房子的一方更是担心自己的财产旁落,很多家长“逼着”自己的孩子偷偷的来立遗嘱,一旦自己去世了,房子都留给自己的父母,不给自己的丈夫或者妻子。而将来如果有了孩子或者在去世时有了遗腹子,立遗嘱人去世了,遗嘱继承怎么办?该不该在现在的遗嘱中加上如果有了孩子则要有孩子一份呢,还是说我们的公证遗嘱将来是部分有效?亦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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