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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改《收养法》为《领养法》
————访著名人口学学者穆光宗
本报记者 窦丽丽
穆光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人口所副教授。著有《家庭养老制度的传统与变革》、《挑战孤 独·空巢家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背景、要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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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我们报道的这个案例,这一对老夫妇,他们当初也是在自己的家门口捡到了一个孩子,然后把他收养了,过了 十一年都没有给孩子上的了户口,因为有关单位要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罚款,您怎么看待这件事呢?
穆:在收养人看来,他的行为纯粹是爱心的体现,被当成计划生育问题进行罚款对他是很不公平的,因为这根本也不 是一个计划生育问题,两者没有什么联系。这也说明过去的法律管人的意识是很强的,爱人的方面意识很弱,这恰好说明咱们 的法律缺少一种人文关怀的精神。对很多问题的处理被简单化了。
记者:现在有很多被收养的孩子上不了户口,成为“黑人”,我们的这部收养法究竟在多大的程度上考虑了被收养人 的利益?
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有很多事情完全是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不是当事人有这个意愿,她要 去领养一个孩子,而是孩子就被放在了你的家门口,而送孩子的人很可能就是看中了这户人家是个良善之家,自己的孩子在这 里肯定不会被亏待。其实由此也可见爱心原则的重要性。如何将人文关怀体现到法律当中去是很重要的,一部良法应该鼓励爱 心的传递,法律的基本功能是分清是非、惩恶扬善,对做错事的人予以处罚之外,更重要的还是要对做好事的人予以鼓励和奖 赏。一部好的法律应该为未来的发展预留空间,不能用死的条文来扣非常生动的现实。比如说,可以加上这么一条:其他未预 料到的情况根据事情发生时的社会状况参照执行。
法律没有那么长的预见能力,可以预见今后会发生什么事情,比如你举的那个例子,那对老夫妇,他们根本也没有想 要收养一个孩子,但是孩子被送到家门口了,他们处于人性、一种善良的天性收养了那个孩子,这完全是一种爱心的体现。
记者:有一种观点认为,鼓励收养其实就变相的鼓励了多生,因为那些抛弃孩子的父母可能会觉得,反正我的孩子可 以好好的活着,而且会受到不错的待遇,然后这种行为就会更加的泛滥,那么您认为这其中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吗?
穆:我看不到这其中有什么关系,但其中的确存在一个生育责任的问题,鼓励收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人不负责 任的生育,反正孩子总会有人去收养的,那么我生下来而不抚养他也就无所谓了。所以为人父母者或者即将为人父母者必须考 虑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孩子造成的巨大的影响,特别是那些位婚先孕者尤其要考虑到这个问题,不要让孩子在一个不好的环 境中成长。
记者:现在社会上有很多的小孩在乞讨,其中有一些就是被人收养的,这些所谓的“养父母”利用人们的同情心用孩 子赚钱,这种现象可不可以说也是由于收养法的疏漏造成的,还是这些人钻了收养法的空子。
穆:我们的法律总是在监督方面会存在一些问题,当法律尚不健全的时候,就会有一些市场的规则冒出来发挥作用, 你说的这种现象可能有一部分是这种情况。但是总的来讲我个人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个童工现象,和收养与被收养的性质是完全 不一样的。如果是领养的问题,那么就要对领养人的资格提出置疑。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领养孩子,这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爱 心原则。领养人不一定要很有钱,但是一定要有爱心。
记者:现在中国的儿童被外国人收养的也有很多,有这样一种说法,说福利院在“卖孩子”,因为外国人领走小孩的 时候会支付一定数量的钱,由此说福利院存在腐败。但是我们同时又不能否认那些小孩在国外会受到很好的待遇,会生活的很 好,对于这样一组矛盾,您是怎么看的呢?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