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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需要哪些程序

  • 收养须符合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具体参照收养法如下规定:

    《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